4月8日,深交所發布《關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報告審計與披露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受疫情影響確實難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2019年經審計年度報告的上市公司做出了細化安排。
具體來講,一是規定確因疫情影響客觀上不能按照規定披露2019年經審計年度報告的,可延期披露,原則上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二是對確因疫情影響無法按期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業績預告的,可免于披露相關公告。三是上市公司年度股東大會可相應順延至2019年經審計年度報告披露后的2個月內召開。四是明確對符合延期條件的公司,不適用因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而實施的停復牌、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等規定,深交所對此情形不采取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
對于少數因疫情影響確實無法按照規定披露年報的公司,深交所提出以下四點要求:
一是明確分階段披露。上市公司擬延期披露2019年經審計年度報告的,應當及時披露延期公告、2019年主要經營業績;同時,上市公司仍應按期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報告,披露時間不應早于2019年主要經營業績的披露時間。
二是做好充分風險揭示。對于可能存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風險的,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揭示相關風險,并每周披露進展情況。
三是督促關鍵少數歸位盡責。對于擬延期披露經審計年度報告的,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披露2019年主要經營業績時,應當保證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并對是否存在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等重大違規行為發表意見;同時,年審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出具專項意見,說明原因及審計受限程度,以及預計完成審計報告的時間。
四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上市公司未按規定發布年度報告延期披露公告及年審會計師專項意見的,應不予延期披露經審計年度報告。上市公司經延期但未能在2020年6月30日前披露經審計年度報告,且無充分理由說明系受疫情影響并出具年審會計師事務所明確支持意見的,按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度報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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